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添改卷宗,北京一知名公证处公证员被“警告+2000元罚款”

关注法治 律媒智库 2023-08-25


近日,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一名公证员因“对公证卷宗中《工作记录》内容进行添改”,被北京市司法局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
网站截图

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官方网站披露:北京市长安公证处(原国家公证处)成立于1993年2月,是北京市司法局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。截至2022年6月,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共有员工242人,其中中共党员69人,执业公证员67人,公证员助理107人,行政后勤38人,司法辅助30人。公证处多次受到司法部、北京市司法局等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表彰,荣获首批部级文明公证处、全国法律服务行业文明服务示范单位、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单位、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等荣誉。



据京司罚决〔2023〕11号处罚决定书显示————2017年8月3日,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段某某(女)办理了(2017)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9117号公证书。2021年7月19日,程某某对该公证事项向北京市司法局进行投诉。2021年7月20日,北京市司法局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调取了该公证书的公证卷宗。根据调查,北京市司法局向程某某作出《关于对程某某举报的答复意见》。程某某不服答复意见,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2021年10月,段某某对公证卷宗中《工作记录》内容进行改动,添入“经审查,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文件真实:其所欲保全的网页内容为‘天涯论坛’上的相关发帖文章,其中涉及红惠医药有限公司内容:申请人称,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红惠医药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,红惠医药有限公司是股东、实际控股人;其中发帖内容所涉及的药品‘阿乐 10mg*7片’是‘嘉林药业统方’,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。对此,本公证员进行了工商查询,内容情况实(后附企业查询结果页,共计2页)”等文字,并后附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结果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审理中,追加长安公证处和段某某为诉讼第三人。审理过程中发现诉讼第三人提交的公证卷宗中《工作记录》与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调取的公证卷宗中《工作记录》不一致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诉讼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未予采纳。北京市司法局认为,段某某作为(2017)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9117号公证事项的承办公证员,对公证卷宗中《工作记录》内容进行添改,其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第二十三条第(七)项有关公证员不得毁损、篡改公证档案的规定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(四)项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。5月24日,北京市司法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(四)项、《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公示期限目录(公证类)》C0904400A010项规定,决定给予段某某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
来源:律媒智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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